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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普及推广太阳能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五日江门市普及推广太阳能工作方案“十一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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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实施方案(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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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2006年,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和“早准备、早部署、早行动”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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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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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江门市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家小组的建议,现对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一区三园”模式进行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范围和各园区的名称给予确定: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江门高新区”)由“一区三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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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今年1月中旬,省政府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动员大会,黄华华省长作重要讲话。这次会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精神,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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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民政局《江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江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江门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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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意见市农业局为了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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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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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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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和确保社会稳定,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7号)转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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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督查组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组的督查意见,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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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大力鼓励各类登记人员自主创业。各地要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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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大投入,拉动消费,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一是着力推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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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一、对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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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江门市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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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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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21〕1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2〕10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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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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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鉴于国务院公布的《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江府〔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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